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54,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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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伊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0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伊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74號為不起訴處分。

本案扣押之霧化器1組(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量微無法磅秤),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上開扣案物品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且因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霧化器仍會殘留微量物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爰依法單毒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7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霧化器1組,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檢出結果為第二級毒品大麻,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074號卷第99頁),因其上已沾黏之毒品而無從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檢品編號:C00000000 檢品外觀:大麻霧化器 送驗數量:乙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074號卷第9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042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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