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70,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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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仲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83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仲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8385號),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220號判決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2.5052公克、111年安保字第1515號編號1)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瓶(驗餘淨重0.2574公克、111年安保字第1515號編號9),屬違禁物。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5日8時45分許至9時38分許,經警至其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居所搜索;

另經被告同意,於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等物。

而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84號判決判處罪刑,提起上訴後,再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220號判決判處罪刑,該案判決理由中並說明:「五、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㈢被告於111年9月3日晚上不詳時間,在臺中市中清路某路邊,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飲用『阿佑』交付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溶液;

嗣於同年月5日8時45分許至9時38分許,經警搜索並扣得標示『FANTASY NAGIC』紫色包裝2包(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等粉末,純值淨重0.4712公克)及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溶液1瓶(淨重2.0854公克),而扣案之前開物品經檢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之尿液經檢驗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9頁),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勘查採證(驗)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附卷可稽(見偵卷第71-73頁、第101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

則被告遭查獲持有標示『FANTASY NAGIC』紫色包裝2包(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等粉末,純值淨重0.4712公克)及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溶液1瓶(淨重2.0854公克)之犯行,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4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並於112年10月12日起執行觀察勒戒,且於同年00月00日出所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在卷可證;

檢察官既依本院裁定,將被告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則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即應為上開施用行為所吸收,並且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公訴,核屬起訴違背法定程序,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事由,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間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有本院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二)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4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282號鑑驗書、111年10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283號鑑驗書等附卷可憑。

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毀,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註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之標示「FANTASY NAGIC」紫色包裝粉末,2包(驗餘淨重1.2119公克、1.2933公克,純值淨重0.4712公克) 111年度安保字第1515號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溶液1瓶(驗餘淨重0.257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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