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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慶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60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慶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4組、吸食器1組、殘清袋4只,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015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0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015號鑑驗書1份(見毒偵601卷第109頁)附卷可憑,而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施用、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玻璃球吸食器 檢品編號:B0000000 指定鑑驗1組 4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974號扣押物品清單 2 殘渣袋 檢品編號:B0000000 指定鑑驗1組 4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吸食器 檢品編號:B0000000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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