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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他字第91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壹包(驗餘淨重捌點陸貳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910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難以確認行為人身分而簽請報結。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1包(驗餘淨重8.62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9月24日,在蝦皮購物網站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蝦皮帳號「kqpsueki」販售火麻種子,經員警喬裝買家購買後送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9日鑑驗書在卷可參,經調查後,難以追查賣家真實身分而簽結等情,經本院核閱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9103號卷宗屬實。
扣案之大麻種子1包(驗餘淨重公克,含包裝袋1只)為為違禁物,又包裝袋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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