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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ANANO HIROSHI(日本籍,中文名:花野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他字第5418號、第86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HANANO HIROSHI(花野寬)因涉犯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然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販賣之禁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
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雖係被告擅自輸入而為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但並非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之違禁物;又該等扣案物,雖係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但已因出售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
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該等扣案物,核與規定尚有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販賣之禁藥品名 數量 1 PAIR錠(提出人:林志維、陳姵螢) 2瓶 2 合利他命(提出人:陳韶盈、賴秋如、臺中市衛生局) 3瓶 3 包裝紙盒(提出人:臺中市衛生局)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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