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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晨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2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晨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2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2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
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等節,有該院111年3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665號鑑驗書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一 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煙草 1包(驗餘淨重0.0279公克,含包裝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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