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32,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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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芓凝

住彰化縣○○鄉○○村00鄰○○路○○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戒毒偵字第1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芓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重量如附表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另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之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4年6月15日停止處分出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白粉1包,經送驗後驗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重量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3年7月20日調科壹字第120014083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12聲沒23卷第51頁)。

上開海洛因為被告所有,應係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剩餘,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112聲沒23卷第32至34頁)。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白粉1包(含包裝袋1只) ⒈檢品1袋,淨重0.01公克(空包裝重0.28公克)。
⒉檢出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⒈參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3年7月20日調科壹字第12001408300號鑑定書(112聲沒23卷第51頁)。
⒉93年度毒保字第14083號扣押物品清單(112聲沒23卷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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