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356,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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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惠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3、94、95、96、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惠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3、94、95、96、9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自應視該支針筒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94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6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評定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2年9月7日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被告於111年5月5日為警扣得針筒1支,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067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可認該針筒內仍有微量毒品殘留,依現有科技尚無法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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