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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他字第20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零柒零捌公克、零點肆壹肆肆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00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未能查得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而簽結,而該案扣案之晶體2包,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案外人王威欽於民國112年8月9日3時20分許,在其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娃娃機店內拾獲裝有甲基安非他命2包等物之皮包1只,經檢警調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2007號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
而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鑑檢出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1.0708公克、0.4144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345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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