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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緝字第20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柒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073號被告陳凱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74公克,扣存該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008號),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32、433、43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0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341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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