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84,2024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照宗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臺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第2號、第4號、第6號、第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照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第2號、第4號、第6號、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驗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漏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第2號、第4號、第6號、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一級毒品嗎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又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殘留毒品成分之注射針筒,以現今所採行之方式,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560號鑑定書附卷可考,依卷內證據難認其為違禁物,又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有何關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636號鑑驗書(見核交382卷第17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數量:0.719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海洛因 2 含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香菸1支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6846卷第103頁) 檢體編號:C0000000 檢出結果:嗎啡、可待因、尼古丁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560號鑑定書(見毒偵1069卷第145頁) ⑴驗餘數量:1.2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海洛因 ⑵驗餘數量:0.5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海洛因 4 已使用注射針筒3支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45號鑑驗書(見核交1531卷第31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海洛因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607號鑑驗書(見毒偵309卷第103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數量:0.210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494號鑑驗書(見核交4092卷第23頁) ⑴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數量:1.080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⑵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數量:2.864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⑶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數量:0.083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560號鑑定書(見毒偵1069卷第145頁) 驗餘數量:1.8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