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14,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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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宜倫



利雅純



陳建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未扣案偽造之「洪子玉」印章壹枚及附表「偽造之署名、印文」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印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宜倫、利雅純、陳建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1730號為緩起訴處分,均於民國112年1月7日確定,113年1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本件未扣案偽造之「洪子玉」印章1個,以及被告莊宜倫持上開偽造印章蓋用在卷附「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受理民眾申請開立/補發書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申請表」(下稱新冠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申請表)3份之申請人(確診者)欄位,因而偽造「洪子玉」印文3枚,並由被告莊宜倫在同上申請表3份之申請人(確診者)欄位偽簽「洪子玉」署押3枚,核均屬被告莊宜倫所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等情,業據被告莊宜倫、利雅純、陳建龍3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洪子玉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告陳建龍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新冠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申請表、彰化縣警察局方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8月2日函覆洪子玉之函文等附卷可稽。

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參諸該條立法理由所示:「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

並綜合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

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觀刑法第219條規定即明。

是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既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莊宜倫、利雅純、陳建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17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考。

而未扣案之「洪子玉」印章1個、及在如附表「偽造之署名、印文」欄偽造「洪子玉」之署名及印文各3枚,為被告莊宜倫所偽造,且係供被告莊宜倫、利雅純、陳建龍共犯本案偽造文書等犯行所用乙節,業據被告莊宜倫、利雅純、陳建龍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9、39、47、103至105頁),且有如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之文件在卷可稽,爰均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文書名稱 數量 偽造之署名、印文 備註 1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受理民眾申請開立/補發書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申請表申請人(確診者)欄 3張 偽造之「洪子玉」之署名及印文各3枚 偵卷第57、59、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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