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29,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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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嫀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壹枚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嫀鈺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38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被告在其任職之廣機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廣機公司)涉及戰略性高科技車床工具機身品出口中之「WRITTEN ASSURANCE OF END USES」(即「最終用途保證書」,下稱「最終用途保證書」)之最終使用人簽章欄位內,擅自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1枚,則如附表所示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386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4日確定在案,並於113年2月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最終用途保證書」之最終使用人簽章欄位所載之「JSC Elmash」署押1枚,係由被告偽造,此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3868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15頁、第64頁),且有該「最終用途保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1頁),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偵查案卷確認無訛。

該偽造之署押,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 數量 沒收法律依據 備註 1 「最終用途保證書」 最終使用人簽章欄 「JSC Elmash」署押 1枚 刑法第219條 偵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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