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30,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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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琬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837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8至13、15至21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琬菁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2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0、21所示之現金,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38條之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罪所得,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許琬菁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552號為緩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於113年2月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8至13、15至19所示之物,均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且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此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偵卷第189至192頁)、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所附之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結果各2份(偵卷第93至97、203至209、255、265、273至275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所附商標註冊資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偵卷第219至224、239至241頁)、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2份(偵卷第117至147、157至187、215至216、235至238、257至264、341至342頁)在卷可憑,足認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

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0、21所示之現金,為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偵卷第29、293至294頁)。

是聲請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8至13、15至21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之口罩,因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時申請註冊時,並未指定使用於口罩或類似之商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4份(偵卷第149至159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1份(偵卷第199至200頁)在卷可查,復經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認定明確,則上開之物既未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即難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物,遍查卷內事證,並無相關商標註冊資料可參(偵卷第335頁註記未註冊此類別),本院無從認定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是聲請人就如附表一編號4至7、14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口罩 1萬2,750件 2 仿冒「雙子星」商標之口罩 850件 3 仿冒「美樂蒂」商標之口罩 350件 4 仿冒「布丁狗」商標之口罩 500件 5 仿冒「大耳狗」商標之口罩 150件 6 仿冒「酷企鵝」商標之口罩 650件 7 仿冒「熊大」商標之口罩 200件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計算機 2件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牙刷架 5件 10 仿冒「美樂蒂」商標之梳子 1件 11 仿冒「酷企鵝」商標之行李吊牌 1件 12 仿冒「蛋黃哥」商標之手機支架 3件 13 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手機支架 2件 14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行李吊牌 4件 15 仿冒「GUCCI」商標之腰帶 5件 16 仿冒「LV」商標之口罩 300件 17 仿冒「HERMES」商標之口罩 100件 18 仿冒「ADIDAS」商標之口罩 850件 19 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口罩 50件 20 現金(新臺幣) 3,000元 21 現金(新臺幣) 3,950元 附表二:
編號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1 00000000 布丁狗圖樣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 00000000 大耳狗圖樣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 00000000、00000000 酷企鵝圖樣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 00000000 熊大圖樣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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