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39,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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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宏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11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D.I.D」商標之鏈條肆拾參條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宏明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11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有D.I.D商標鏈條43條(含警方價購1條)、齒輪盤2件,上開鏈條經鑑定結果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而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字第411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3年2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68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

而扣案之D.I.D商標鏈條43條(含警方價購1條),經鑑定結果,確屬侵害日商大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仿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檢附之鑑定/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押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條說明,無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意旨另聲請就齒輪盤2件宣告沒收,惟遍查卷內事證,並查無上開齒輪盤2件亦為侵害商標權物品之證據,是此部分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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