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40,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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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心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82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心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200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仿冒商標權之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又扣案新臺幣2萬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該等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之。

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上開規定之犯罪所得,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

三、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有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可佐,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本院搜索票、各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扣案物品照片、鑑定報告、商標檢索資料及網頁擷圖等件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自堪認定。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自分別屬專科沒收之物、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得予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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