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52,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4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鄭文宗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另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12日以113年度偵字第4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LV提包 1個 2 仿冒CHANEL鞋子 1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