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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施貴元
林淑芳(以上住居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黃紹綸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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