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耀坤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357號),本院裁定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耀坤因告訴人張富閎欠債未還,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2日0時31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告訴人任職之印天堂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印天堂公司),持噴漆於該處為印天堂公司所有之招牌、電動門、燈箱看板、展示架看板及牆面處噴灑寫下「還錢」等文字,使該招牌、電動門、燈箱看板、展示架看板及牆面處附著黑色油漆而難以清除,致喪失美觀之效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上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嫌;
該等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依刑法第357條,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