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易,951,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瑞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7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4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廖瑞瑋業於民國113年3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簡易改通常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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