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易緝,38,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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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緝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燈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3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1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2年9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又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7年4月2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2月13日晚上8 時許,在其不詳地址之租屋處內,以將毒品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同年月17日晚上9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逆向行駛為警攔查,發現其為毒品採尿行方不明人口,經警於同日晚上10時13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程序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該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並增訂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是依前揭第2款規定,於109年7月15日該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且於審判中之案件,應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又按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既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則其再犯(含3犯及以上)如距最近1次犯該罪經依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令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者,即應再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俾落實此次寬厚刑事政策之變革。

查本件被告被訴施用毒品案件(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103號,後因被告通緝報結,緝獲被告後改分為本案),係於前揭修正規定於109年7月15日施行前之108年6月2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3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之犯行,雖經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勘查採(驗)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參,然其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距其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已逾3年,依前述修正後規定及說明,本案尚不得逕予追訴、處罰,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現行第24條規定,由檢察官視被告個案情形,再予觀察、勒戒或給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機會。

從而,被告於本件犯行前3 年內未有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情形,檢察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開等規定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或另為附命緩起訴,檢察官未及審酌是否為此等處遇,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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