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或補充下列
-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應更正部分:
- (二)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應更正
- (三)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四、第1行與第3行關於「就犯罪
- (四)起訴書附表應更正部分:
- (五)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蔡啓陽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六)應適用法條之補充說明:
-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發九九企業社、巨茂昇
-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 四、犯罪所得未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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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啓陽
選任辯護人 凃奕如律師
田永彬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50、1351、1352、1353、135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1672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啓陽犯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或補充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應更正部分:⒈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關於「附表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二」。
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關於「附表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一」。
(二)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應更正部分:⒈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㈡112年度偵緝字第1351號卷:編號1、待證事實⑵關於「簽收單等資料知識時」之記載,應更正為「簽收單等資料之事實」;
編號7、證據名稱關於「證人即喜源逢公司負責人陳宥霖」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即喜源逢公司負責人蔡森銘」,待證事實關於「等事時」之記載,應更正為「等事實」。
⒉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㈢112年度偵緝字第1352號卷:編號4、待證事實關於「證人呂玉霜楊文彬」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楊文彬」。
⒊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㈣112年度偵緝字第1353號卷:編號22、待證事實關於「720萬8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20萬7,810元」。
(三)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四、第1行與第3行關於「就犯罪事實欄㈠」、「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就犯罪事實欄㈡」、「就犯罪事實欄㈠」;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五、第1行關於「就附表一、二、四、六、八、十」之記載,應更正為「就附表一、四、六、八、十」。
(四)起訴書附表應更正部分: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之張數欄關於買九九公司97年4月至8日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張數「2」之記載,應更正為「1」、稅額「20,0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010元」。
⒉起訴書附表六編號2關於巨茂昇公司於96年4月營業稅額欄「5,94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945元」。
(五)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蔡啓陽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六)應適用法條之補充說明: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易科罰金規定曾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00年0月0日生效,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該項規定於98年1月21日移列於同條第8項,實質內容未作修正)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始得易科罰金,然該規定業經司法院於98年6月19日以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易科罰金,是此次刑法關於易科罰金規定之修正,應為前開司法院解釋法理之明文化(即不應適用已被宣告違憲之舊法規定),自無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附此說明。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發九九企業社、巨茂昇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本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竟為貪圖不法利益,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共犯王正意、陳信有(原名陳國正)、王永治、林杏華、楊文彬、陳宥霖等人,分別共謀為本案各該犯行,利用開立或取得虛假統一發票,紊亂稅捐體制,造成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困難,進而妨害國家稅務健全,所為實有不該,自應予非難;
惟審酌被告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審酌共犯間之犯罪分工,兼衡其於本院自陳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十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就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至5、附表四編號1至5、附表五編號1至5、附表六編號1至5、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至5及附表十編號1至5所處之宣告刑,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第9條規定,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法律拘束性之原則下,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本院經審酌上情,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時間集中於95年5月至00年00月間,所犯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所犯罪數(涉及利用不同公司行號犯案,但因申報以每2個月為1期而反覆實行)所反應其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參諸刑法數罪併罰係採取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及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長期刑之執行而下降,對被告教化效果亦不佳,反而有害於被告回歸社會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犯罪所得未予宣告沒收之說明:起訴意旨雖主張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共為新臺幣25萬元(見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八所載),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犯罪所得是1期2個月,每期2萬元,但是這2萬元是交給王正意,當時所有的財務、會計都是交由王正意處理,這2萬元包含請王正意作帳、記帳的費用,錢都是交給王正意管理,我都沒有處理錢的事情,也沒有拿到犯罪所得等語,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取得本案之共犯王正意所交付之每期2萬元之報酬,是目前尚查無犯罪所得,自無應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發九九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編號 申報以每2個月為1期 宣告刑 1 96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6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96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96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96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96年11至1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97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97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97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97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97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97年11至1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98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98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98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發九九企業社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編號 申報以每2個月為1期 宣告刑 1 96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6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96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96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96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96年11至12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97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97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97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97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97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97年11至12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98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98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98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藏晶樓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編號 申報以每2個月為1期 宣告刑 1 95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5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95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95年11至12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96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96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96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藏晶樓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編號 申報以每2個月為1期 宣告刑 1 95年6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5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95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95年11至1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96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96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96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五】金弘泰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編號 申報以每2個月為1期 宣告刑 1 95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5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95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95年11至12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96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96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六】金弘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編號 申報以每2個月為1期 宣告刑 1 95年6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5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95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95年11至1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96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96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七】達日旺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編號 申報以每2個月為1期 宣告刑 1 95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5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八】達日旺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編號 申報以每2個月為1期 宣告刑 1 95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5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九】巨茂昇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編號 申報以每2個月為1期 宣告刑 1 95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5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95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95年11至12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96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96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96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96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96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96年11至12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97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97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97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97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97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97年11至12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98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98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98年5月 蔡啓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十】巨茂昇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編號 申報以每2個月為1期 宣告刑 1 95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5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95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95年11至1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96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96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96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96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96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96年11至1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97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97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97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97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97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97年11至1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98年1至2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98年3至4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98年5至6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98年7至8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98年9至10月 蔡啓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350、1351、1352、1353、1354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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