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356,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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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耿豪


選任辯護人 張浚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649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380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耿豪持有大麻種子,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耿豪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耿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之持有大麻種子罪。

被告係基於單一持有大麻種子之犯意,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地點,陸續持有各該大麻種子,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應論以單純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大麻種子為違禁物,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持有,竟仍為本案犯行,自應予相當之非難。

又考量被告持有大麻種子之數量非微,但無證據證明被告另有種植或轉讓大麻種子之行為,對社會尚未造成直接損害。

另參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無犯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

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隨機抽樣100顆、25顆進行發芽試驗,種子發芽率分別41%、24%,經檢測核DNA片段序列,皆為大麻種子等節,有卷附農業部生物多樣研究所112年11月10日函暨所檢附DNA鑑定結果報告、發芽試驗結果報告可查(見偵46649卷第85至93頁)。

而大麻種子雖含有大麻成分,惟持有大麻種子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另有明文處罰,足見大麻種子並非屬第二級毒品甚明,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既不得非法持有,應屬違禁物,是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檢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一 大麻種子 2包(總毛重5.29公克,共214顆)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雲股
112年度偵字第46649號
被 告 林耿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耿豪明知大麻為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轉讓或販賣,竟基於持有毒品大麻種子之故意,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迄於112年7月27日止,於此期間以其在網際網路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djdjdjek,向下列蝦皮網站賣家購得如下之大麻種子:
㈠林耿豪於111年10月21日22時15分許,以新臺幣(下同)50元價格,向暱稱「臺東種子總經銷」之蝦皮賣家(帳號已刪除)下單購買大麻種子2包共50粒,再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蝦皮西屯文心店取貨,而基於持有毒品之故意,持有上開大麻種子。
㈡林耿豪於111年10月25日10時30分許,以108元價格,向暱稱「太平圍園百花園種植場」之蝦皮賣家(帳號lwrjdtjt)下單購買大麻種子100粒,再於同年11月2日0時6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街00○0號OK超商臺中柳陽店取貨,而基於持有毒品之故意,持有上開大麻種子。
㈢林耿豪於112年7月27日14時34分許,以183元價格,向暱稱「向日葵花房」之蝦皮賣家(帳號xudaxuan13)下單購買大麻種子30粒,於同年月31日22時21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熱陽門市取貨,而基於持有毒品之故意,持有上開大麻種子。
㈣嗣經員警於112年9月26日上午8時26分許,持搜索票前往林耿豪位在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4住處搜索,扣得大麻種子2包(總毛重5.29公克,共214顆),經鑑驗結果,確認上開扣案種子均為大麻科大麻屬之大麻,查悉上情。
(所涉施用毒品犯行,另案處理)
二、案經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耿豪固坦承上開扣案之2包種子為其所有且係於蝦皮賣場向賣家購買,然矢口否認有何持有大麻種子犯行,辯稱:我買的是火麻與線麻,我不清楚這是違法的,因為蝦皮上很多人在賣,我覺得火麻與大麻是有差異的等語。
然查:
㈠自被告扣案之種子2包經送鑑驗結果,該種子2袋分別有160顆及54顆,且經檢測分析核基因片段DNA序列,最終物種鑑驗結果確認送鑑種子證物應為大麻科大麻屬的大麻無誤等情,有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112年11月10日農生植字第1123612469號函附之鑑定結果報告及發芽試驗結果報告可參,可知上開扣案種子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所規範之大麻種子。
㈡復自被告遭扣案之手機採證結果,其中有數張大麻相關知識之擷圖,於其中照片編號8係標題為《不要再把大麻分為火麻、漢麻、藥用大麻、娛樂用大麻,大麻就是大麻!》之網路文章,已對被告告知火麻等即為大麻;
被告復瀏覽多篇種植大麻相關知識之文章(照片編號9、10、11、20、21、25、26),其中均有「大麻」之記載,可見被告已知悉其所欲種植者係大麻;
況在照片編號31亦提及「確保沒有人知道你種植草,因為是犯法的。」
等語,足見被告亦知悉持有上開大麻種子加以種植係屬違法之行為,故被告上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此外,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9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現場及證物照片、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下單畫面擷圖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持有大麻種子罪嫌,被告係於不同時、地,向不同來源分別取得大麻種子,然其係以一持有行為接續持有上開大麻種子,應論以一罪。
扣案之大麻種子,除已採樣鑑驗者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 振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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