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377,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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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鈕偉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542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77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鈕偉翔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3、4、6、7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核被告鈕偉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罪數:被告同時持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雖有二種不同第三級毒品,仍應論以單純一罪。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不僅戕害身心健康,更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害,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持有之毒品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133包(總純質淨重24.36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6包(總純質淨重28.7008公克),數量甚多;

又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先前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見偵卷第105頁),尚知悔悟;

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沒收: 1、違禁物沒收:扣案如【附表】1、2、3、4、6、7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皆屬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2、不予宣告沒收:⑴扣案如【附件】編號5所示之物,並未驗出毒品成分,依法無從宣告沒收。

⑵扣案如【附件】編號8所示之物,並無事實足認為另案販賣毒品所得,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⑶扣案如【附件】編號9所示之物,被告於偵查中陳稱並非其所有(見偵卷第104頁),依法無從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毒品鑑驗結果/備註 證據出處 1 愷他命16包(1.8公克7包、1.9公克4包、3.8公克4包、3.9公克1包,總毛重39.3公克) 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607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4647公克(淨重)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⑵推估檢品12包,純度79.2%,驗前總淨重29.7351公克,總純質淨重23.5502公克。
2.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細晶體 送驗數量:1.643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642公克(淨重)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溴去氯愷他命、去氯愷他命、愷他命。
⑵推估檢品4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78.6%,驗前總淨重6.5529公克,總純質淨重5.1506公克。
3.上述1.、2.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總淨重36.2880公克,總純質淨重28.7008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15號、112年6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16號鑑驗書(偵卷第125—129頁) 2 「SPACE TRAVEL」樣式粉紅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5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總毛重53.6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3.12公克。
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31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11日刑理字第1126036031號鑑定書(偵卷第157-159頁) 3 「STRONG BULL」樣式綠色包裝毒品咖啡包34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總毛重123.0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7.47公克。
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42公克。
4 「發發發」樣式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25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總毛重118.8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7.06公克。
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96公克。
5 「哈密瓜」樣式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26包 1.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常見毒品成分。
2.驗前總毛重121.4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01.69公克。
6 「LOVE YOU」樣式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30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總毛重140.6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17.82公克。
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89公克。
7 「老獅」樣式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29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2.驗前總毛重102.8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3.07公克。
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78公克。
8 新臺幣10萬1700元 9 IPHONE手機1支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超股
112年度偵字第29542號
被 告 鈕偉翔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4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許琬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鈕偉翔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旅順路民俗公園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價格,購買毒品咖啡包133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24.36公克)、以5萬9000元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6包(總純質淨重28.7008公克)後持有之。
嗣於112年6月1日凌晨1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與麻園東街交岔路口時,因未開大燈為警攔查,經警發現鈕偉翔神色緊張遂徵得鈕偉翔同意搜索,當場在手煞車下方夾層內扣得上開毒品咖啡包133包(另有哈密瓜圖樣之咖啡包26包,因未驗出毒品,不予列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6包及綽號「阿濡」所有之現金10萬1700元、手機1支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鈕偉翔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上開犯行。
2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蒐證照片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15號鑑驗書、112年6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16號鑑驗書各1份 扣案物品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純質淨重28.7008公克之事實。
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11日刑理字第1126036031號鑑定書 扣案物品經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及總純質淨重24.36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鈕偉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扣案之上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33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6包,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另扣案之現金10萬1700元、手機1支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高士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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