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460,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良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54號、第355號、第356號、第35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易字第92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附表編號1至5「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至3行關於被告前科部分,更正為:「乙○○前於民國11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34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1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

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至㈤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111年12月12日受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乙情,有刑案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可參,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未滿1年即再犯本案,且上開案件與本案同為竊盜犯行,可見其再犯本案有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並具特別惡性,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案刑度。

㈣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正值青壯,不思正途獲取所需,以上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等受有財物損失,所為確有不該,應予非難。

2.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3.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52887卷P43)暨各犯行所生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先後犯行時間間隔、所犯罪質同一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至㈤之5次竊盜犯行而竊得快打旋風遊戲光碟1片、PS5遊戲主機2台、樂高玩具4組、PS5遊戲手把1個、超級瑪利歐兄弟遊戲光碟片5片乙節,已如前述,是該等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於其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快打旋風遊戲光碟壹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PS5遊戲主機貳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樂高玩具肆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PS5遊戲手把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超級瑪利歐兄弟遊戲光碟片伍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354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355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356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357號
被 告 乙○○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
(新北○○○○○○○○)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3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民國112年1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6月7日21時6分許,在戊○○工作之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普雷伊電視遊樂器專賣店中,徒手竊取戊○○和該店店長丁○○所管領之快打旋風遊戲光碟1片(價值新臺幣【下同】1,680元),得手後徒步離去。
嗣因戊○○和丁○○察覺上開物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52887號)。
㈡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8月2日21時44分,前往丙○○工作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法雅客中友店,徒手竊取丙○○所管領之PS5遊戲主機2台(價值共36,960元),得手後旋即徒步離去。
嗣因丙○○察覺上開物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52887號)。
㈢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8月1日21時15分,前往庚○○工作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3樓之TOY WORLD玩具專賣店(愛買水湳店),徒手竊取鼎美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庚○○所管領之樂高玩具4組(價值共37,456元),得手後旋即徒步離去。
嗣因庚○○察覺上開物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54901號)。
㈣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6月9日19時55分許,在己○○工作之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9樓之SONY電視遊樂器專賣店中,徒手竊取己○○所管領之PS5遊戲手把1個(價值2,280元),得手後徒步離去。
嗣因己○○察覺上開物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113年度偵字第3419號)。
㈤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0月23日22時30分許,在甲○○工作之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豐原店內之GAME休閒館中,徒手竊取甲○○所管領之超級瑪利歐兄弟遊戲光碟片5片(價值共7,450元),得手後徒步離去。
嗣因甲○○察覺上開物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113年度偵字第6995號)。
三、案經丁○○委由戊○○以及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庚○○以及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庚○○、己○○、甲○○、告訴代理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相關監視器畫面光碟及擷圖、現場照片、商品庫存清單、送貨單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就上開5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至本案犯罪所得,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翁 嘉 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 雅 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