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473,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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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傅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9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易字第57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詹傅揚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三、被告前於112年8月27日受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乙情,為被告所不否認(見偵卷第61頁),並有刑案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可參,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未滿3月,即再犯本案,且上開部分案件與本案同為傷害犯行,可見其再犯本案有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並具特別惡性,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案刑度。

四、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僅因認遭告訴人拍照而有所不滿,即率爾出手毆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身體傷害,所為確有不該,應予非難。

(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三)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59頁)暨其犯罪動機、所生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超股
113年度偵字第3197號
被 告 詹傅揚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傅揚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豐交簡字第17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1案),因恐嚇取財得利、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0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第2、3案),前揭3案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民國112年8月27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復於112年11月14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因認路人林雅琪對其拍照,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故意,以右手毆打林雅琪臉部,致林雅琪受有顏面受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雅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傅揚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雅琪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詹傅揚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傷害部分)同屬侵害他人身體法益之犯罪類型,且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3月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宛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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