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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文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564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詹文忠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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