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上附民,27,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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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龍家慶


送達代收人 黃博彥律師
被 告 廖俊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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