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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張晉豪
被 告 洪偉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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