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附民,114,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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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曾偉綸
被 告 黃頎仅


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允柔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郭桂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813號,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5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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