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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姜宥寧
被 告 賴語喬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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