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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張逸倫
被 告 羅景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6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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