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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曾有瑜
被 告 張傳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6號;
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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