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附民,87,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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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鄭碧華
被 告 魏國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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