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附民,95,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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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羅宏量
被 告 李宗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被告廖士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許仁純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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