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1005,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閔智


具 保 人 劉鎧豪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2668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鎧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鎧豪因受刑人詹閔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之時間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之執行傳票與通知之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查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