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1006,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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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進安



具 保 人 許云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云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云畇因受刑人許進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在卷足憑。

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處刑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到案執行,竟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且無在監在所情形,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具保人與受刑人之送達證書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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