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1111,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凱竣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凱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凱竣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違反法律之嚴重性,刑度之內、外部限制,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復審之受刑人如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本件定刑之減幅已從寬為之,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18日 112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44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00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366號 112年度訴字第1889號、 113年度訴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3年1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366號 112年度訴字第1889號、 113年度訴字第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日 113年2月27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