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1126,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383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吳家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具狀所陳「我要最後在數罪併罰」乙情,則於法無據,尚非可採,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吳家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8月19日、 111年11月15日 111年06月29日 111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90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98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9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5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42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29日 112年09月20日 112年09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18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6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01月03日 113年01月11日 113年03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3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83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