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125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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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偉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偉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盛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9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80日在案。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4所犯均屬毀損罪,及各罪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陳偉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棄損壞 侵占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0/10/14 110/08/18 111/07/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03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0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5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516號 111年度簡字第978號 111年度簡字第1522號 判決日期 111/05/31 111/08/31 111/12/2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516號 111年度簡字第978號 111年度簡字第1522號 確定日期 111/09/15 111/09/28 112/02/07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18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3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68號 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拘役80日(112年執更字第161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1/07/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4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234號 判決日期 112/11/0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234號 確定日期 112/12/12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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