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404,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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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于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14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于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于田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受刑人具狀表示其家中有65歲雙親及12歲以下子女,請減輕刑期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另所處併科罰金部分,茲因於本案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且檢察官於本案並無就罰金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此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之刑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游于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14日 110年3月15日 110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767號、第770號、第771號、第7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767號、第770號、第771號、第7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767號、第770號、第771號、第7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1012號 111年度易字 第1012號 111年度易字 第10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1012號 111年度易字 第1012號 111年度易字 第10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另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767號、第770號、第771號、第7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10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10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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