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408,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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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且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後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附表】編號2、4所示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故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可見除【附表】編號3外,其餘各罪之罪質、犯罪態樣與手段、侵害法益種類均屬相似;

兼衡【附表】編號1—3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000年0月間,而【附表】編號4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為000年0月間,各罪之時間間隔不長;

另衡酌【附表】編號1─3所示宣告刑曾經法院定過執行刑;

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之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無意見」,是本件應無再依上述規定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幫助一般洗錢) 加重詐欺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4日 110年6月14日至同年6月15日(1次)、110年6月20日至同年6月22日(3次) 110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976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976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31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 111年度簡字第257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3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3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 111年度簡字第2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4月26日 111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7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7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37號 編號1—3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103號) 編號 4 罪名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3月30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8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7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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