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415,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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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春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春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春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謝春勇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86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聲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4頁)。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惟仍屬各自獨立之犯罪,侵害法益並不相同,兼衡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40日,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拘役65日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2所示各次犯行,經本院定應執行拘役20日,加計編號3部分,合計拘役60日)之內部界限;

暨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該陳述意見表於民國113年2月16日送達於受刑人住所,然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17、19頁)等一切情狀,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然參照前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完畢部分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7月8日 109年6月17日 111年7月14日 111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6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7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0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489號 111年度易字第2397號 112年度簡字第134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26日 112年03月02日 112年10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489號 111年度易字第2397號 112年度簡字第1344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2年04月06日 112年11月29日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112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888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20號 1、2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2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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