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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東豊鈞
具 保 人 陳月瑛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月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東豊鈞(下稱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月瑛(下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犯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獲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各1紙附卷可稽。
(二)聲請人依受刑人之戶籍地傳喚,命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受刑人,而於112年11月30日將傳票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惟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
聲請人復拘提受刑人無著,且受刑人亦無在監在押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戶役政資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復依具保人之戶籍地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具保人而於112年11月28日將該通知函文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有具保人戶役政資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通知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佐。
足認受刑人已逃匿,依上述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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