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65,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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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泳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泳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張泳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

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

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3日 111年11月3日 112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45號 112年度訴字第145號 112年度易字第23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45號 112年度訴字第145號 112年度易字第23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49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503號 編 號 4 (空白) (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3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3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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