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659,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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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陳志榮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1至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言詞辯論,自為事實審法院所應踐行之程序;

然同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

而法院受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本屬裁定,而非判決,雖為完足保障受刑人之訴訟上權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

設若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認依卷內資料已足為定應執行刑之妥適裁量,因而認無再予受刑人或檢察官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者,此乃法院定刑職權之裁量範圍,尚不得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卷附所犯本件30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且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24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衡酌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陳志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年7月(16次) 有期徒刑3年8月(12次)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4日 106年5月7日(2次) 106年5月8日 106年6月10日 106年6月13日 106年6月15日 106年6月16日 106年6月18日(2次) 106年6月23日 106年6月26日 106年6月29日 106年6月30日(2次) 106年7月1日 106年7月6日(2次) 106年7月7日 106年7月8日 106年7月9日(2次) 106年7月11日(2次) 106年7月13日 106年7月14日(2次) 106年7月18日 106年8月22日 106年8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835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22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1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409號 106年度訴字第2451號 112年度易字第2955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9日 107年2月27日 112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409號 106年度訴字第2451號 112年度易字第29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2日 107年6月12日 113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25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61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62號 編號1-2定應執行刑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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