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662,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惟仍屬各自獨立之犯罪,侵害法益並不相同,暨酌以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7月以下),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狀,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黃柏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89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69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128號 112年度簡字第1702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3年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128號 112年度簡字第17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日 113年2月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3642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853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