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671,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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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育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育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蔡育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7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2月21日署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前分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015號、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5年10月確定,有各該判決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7罪之總和(有期徒刑22年4月);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3之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年10月),加計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7月),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23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受刑人蔡育彰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5年5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9日、112年2月4日 112年3月6日 111年9月25日、11月19日、12月18日、112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91、10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7、12471、12673、163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1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16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2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1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649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78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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