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682,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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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培恩


具 保 人 蕭汲呈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112年度執字第14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汲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培恩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具保人蕭汲呈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嗣聲請人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且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國庫收據、具保人身分證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函文及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之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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