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696,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有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有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有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復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後7日內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該函文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惟受刑人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足憑,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再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某日至109年7月24日 109年2月13日 109年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609、298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83、132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83、132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85號 109年度訴字第2747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訴字第747號) 109年度訴字第2747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30日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85號 109年度訴字第2747號 109年度訴字第27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2月7日 110年1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988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67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67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2月(共8罪) 犯罪日期 000年00月間某日 ①110年1月7日 ②110年1月10日(共2次) ③110年1月12日(共3次) ④110年1月16日 ⑤110年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4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63、9417、94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667號 111年度訴字第5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17日 112年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667號 111年度訴字第5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19日 112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991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78號(編號5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